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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考试:消防工程师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案例分析信我的别听什么大神的,很多都是包装的,介绍几个葛磊老师,讲的很好。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他推荐的讲师

孟川

消防案例分析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环球网校

关注考试:消防工程师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我也是听的葛磊的,确实不错。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他推荐的讲师

孟川

消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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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推荐的网校

环球网校

关注考试:消防工程师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建工有个琦佳老师,女老师,可以试试。

发表于2019年11月04日

他推荐的讲师

琦佳

消防案例分析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建工网校

消防案例分析口碑名师

李钰

硕士,某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科研方向为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资深建筑防火研究专家,连续24年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持、参与了近10项消防课题研究;主编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教材《建筑消防工程学》;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火综合技术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委员,环球网校独家授课讲师。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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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消防设施应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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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讲

    《消防安全评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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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讲

    《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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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课程

【性价比学习首选】零基础菁英班

  • 适合学员:

    第一次考试或往年裸考,基础较差或者零基础,需要全面复习的考生。

  • 包含内容:

    名师精讲班,经典习题班,名师串讲班,精华试卷班,必做207题,案例特训班。

  • 特色服务:

    24小时专业响应课程答疑服务,个性独立学习计划。

  • 课程保障:

    三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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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必备】1V1高清大屏直播

  • 适合学员:

    时间充裕,可准时参加直播,喜欢互动,有问题当场解决。

  • 包含内容:

    构建知识框架,梳理重要考点,突破案例分析。

  • 精品资料:

    赠送图书大礼盒,消防14册纸质图书。

  • 课程保障:

    考试结束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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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川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教授;2000年至今,长期从事消防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编、参编多部消防类大学教材,并在《消防科学与技术》等多种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参加2015、2016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阅卷工作,环球网校独家网络授课教师。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消防设施学习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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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消防水系统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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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讲

    《消防水系统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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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讲

    《消防水系统专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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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学习首选】零基础菁英班

  • 适合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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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师精讲班,经典习题班,名师串讲班,精华试卷班,必做207题,案例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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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保障:

    三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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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保障:

    考试结束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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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欢欢

河北大学硕士毕业。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长期从事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培训工作。熟知考试的重点难点,授课思路简明清晰,善于将考点化繁为简;讲课图文并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深刻领悟出题思路,助力学员一次通关。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案例全真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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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案例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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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讲

    《案例教材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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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课程

消防考霸通关班

  • 适合学员:

    基础较好,需要名师提点,高性价比。

  • 包含内容:

    启航班 教材精讲 真题解析 考点串讲 全真模考。

  • 特色服务:

    作业练习 讲义下载 课件回放 协议保障。

  • 课程保障:

    本期未过,可申请免费续学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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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直通车

  • 适合学员:

    基础有一定基础,需要强化练习的考生。

  • 包含内容:

    教材精讲、真题解析、每日一练、考点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

  • 特色服务:

    24小时答疑,课件下载。

  • 课程保障:

    考试结束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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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孟川老师很棒,渊博,专业还不失情趣,只可惜自己是个小白,完全吸收不了老师讲的东西!

  • 听孟川老师讲课,是一种享受

  • 我听过3个网校老师的课,只有孟川师和黄明峰老师的课真的讲的真的太好了!强烈推荐

  • 真有实力的老师不需要自吹自擂,学员都看的见,这个老师我服的

  • 孟川老师讲东西很细致,条理也很强,速度快,思维完整,和黄明峰老师一个梯度

  • 点线面,超立体感,很喜欢数字串烧思维导图。超赞的!

相关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