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够了虚假宣传评价?不知道哪个老师好?
不知道真好假好,讲师库帮你!

关注考试:造价工程师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造价就那么5 6个老师比较出名的,大部分人也是听他们的把,王双增啊,柯洪啊等等。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他推荐的讲师

王双增

土建计量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环球网校

关注考试:造价工程师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柯洪很好,王双增保留意见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他推荐的讲师

柯洪

工程计价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环球网校

关注考试:造价工程师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李毅佳,王英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他推荐的讲师

王英

案例分析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建工网校

关注考试:造价工程师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李毅佳的土建个人觉得最好

发表于2020年02月12日

他推荐的讲师

李毅佳

土建计量

听听看

他推荐的网校

建工网校

造价管理口碑名师

赵知启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计价、管理名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1v1直播间人气讲师。从事工程造价研究工作近10年,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教材研究透彻,授课条理清晰,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将乏味无趣的计价科目讲得生动形象,通俗易懂,重点突出且针对性强,紧扣考纲、教学严谨、深受学员好评。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课程导学及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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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试听
  • 第三讲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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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讲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试听

参与课程

【三年重学】零基础畅学班

  • 适合学员:

    小白学员,旨在两年内通过考试的学员,自学能力较弱,需要系统的课程辅助。

  • 包含内容:

    基础课程,直播密训,环球网校内部资料。

  • 特色服务:

    基础服务,12小时答疑,3次以上学霸分享 。

  • 课程保障:

    三年学期。

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

全程班

  • 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往年参加过考试,自学能力较强。

  • 包含内容:

    构建知识框架,梳理重要考点,突破案例分析。

  • 精品资料:

    考点精讲,1V1直播,真题强化,必做200题。

  • 课程保障:

    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点击查看课程详情 >
夏立明

环球网校造价工程师管理资深导师, 天津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系主任。从1997年开始从事造价工程师培训工作,主持编写多部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辅导教材、资料,从事"项目管理领域"教学和研究多年,对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的教学和研究有独到的见解,教学经验丰富,能把抽象知识转化为具体形象,深受学员喜爱。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一)》

    试听
  • 第二讲

    《工程造价的基本内容(二)》

    试听

参与课程

【三年重学】零基础畅学班

  • 适合学员:

    小白学员,旨在两年内通过考试的学员,自学能力较弱,需要系统的课程辅助。

  • 包含内容:

    基础课程,直播密训,环球网校内部资料。

  • 特色服务:

    基础服务,12小时答疑,3次以上学霸分享。

  • 课程保障:

    三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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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往年参加过考试,自学能力较强。

  • 包含内容:

    构建知识框架,梳理重要考点,突破案例分析。

  • 特色服务:

    考点精讲,1V1直播,真题强化,必做200题。

  • 课程保障:

    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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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莉莉

环球网校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名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1v1直播间人气讲师。主要讲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等课程。拥有多年授课经验,累计授课人次近30万。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知识点与实践相结合,通俗易懂,使学员轻松掌握知识要点,深受广大学员的喜爱。

老师试听

  • 第一讲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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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试听
  • 第三讲

    《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

    试听
  • 第三讲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试听

参与课程

【三年重学】零基础畅学班

  • 适合学员:

    小白学员,旨在两年内通过考试的学员,自学能力较弱,需要系统的课程辅助。

  • 包含内容:

    基础课程,直播密训,环球网校内部资料。

  • 特色服务:

    基础服务,12小时答疑,3次以上学霸分享。

  • 课程保障:

    三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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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往年参加过考试,自学能力较强。

  • 包含内容:

    构建知识框架,梳理重要考点,突破案例分析。

  • 特色服务:

    考点精讲,1V1直播,真题强化,必做200题。

  • 课程保障:

    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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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班级

最新评论

  • 跟着老师学,讲的很细,理解能力加大,记忆性生动形象,通俗易懂。

  • 达江老师超敬业,课讲的非常好

  • 性格棒棒的 爱听 说话痛快

  • 老师讲的太好了!性格也好喜欢!

  • 老师可以更新快一点吗

  • 很好!听了后收获了很多书上没有看到和没有看懂的东西!能讲到这种程度是真实力,很感谢老师,很庆幸能有这样的老师!

相关资料

一、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2.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5.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