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名师,年轻实力派教师代表。累计培训人次50W ,具有丰富的录播及1v1直播授课经验;善于总结分析,首创"鱼骨图"教学法深得学员喜欢。名师寄语:"教育,是一种力量。教学相长,是一种境界。愿不负三尺讲台和一寸粉笔,成就学员,成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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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名师,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从事建造师考试法规科目培训10余年,对建造师考试政策及方向有深入研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授课经验。讲课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擅于将复杂问题通俗化,易于理解,逻辑严密的授课风格赢得了广大学员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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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专业讲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项目管理师,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并担任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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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喜欢老师对比、总结的教学方式,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不喜欢,老师不用管他们。
老师讲的真好,好多简易技巧,好多之前背不会的,这次听了老师的技巧,感觉法规没那么难背了
老师讲的很好,方法也很实用,自信一些
老师归纳总结的很好,对做题很有帮助,极大地减少了看书时间。
安国庆老师讲课,分析透彻,简练精辟,将知识拓展开来感觉简明易懂,对我专业不符的来说很有帮助,评价得不好还请多多包涵,毕竟以前的语文老师是体育老师兼职的。
马上就看完了,讲的非常到位,每一个细节都能讲清楚,重点突出,对考试帮助非常大,感谢安国庆老师!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内涵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
1.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2.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五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4.免责条款
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变更
3.合同权利的转让
4.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5.合同义务转让
6.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四大类十六字口诀)
4.撤销权的灭失(二选一)
5.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