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名师,年轻实力派教师代表。累计培训人次50W ,具有丰富的录播及1v1直播授课经验;善于总结分析,首创"鱼骨图"教学法深得学员喜欢。名师寄语:"教育,是一种力量。教学相长,是一种境界。愿不负三尺讲台和一寸粉笔,成就学员,成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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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名师,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从事建造师考试法规科目培训10余年,对建造师考试政策及方向有深入研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授课经验。讲课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擅于将复杂问题通俗化,易于理解,逻辑严密的授课风格赢得了广大学员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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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专业讲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项目管理师,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并担任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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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喜欢老师对比、总结的教学方式,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不喜欢,老师不用管他们。
老师讲的真好,好多简易技巧,好多之前背不会的,这次听了老师的技巧,感觉法规没那么难背了
老师讲的很好,方法也很实用,自信一些
老师归纳总结的很好,对做题很有帮助,极大地减少了看书时间。
安国庆老师讲课,分析透彻,简练精辟,将知识拓展开来感觉简明易懂,对我专业不符的来说很有帮助,评价得不好还请多多包涵,毕竟以前的语文老师是体育老师兼职的。
马上就看完了,讲的非常到位,每一个细节都能讲清楚,重点突出,对考试帮助非常大,感谢安国庆老师!
一、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在我国,涉外仲裁的主体基本包括两种类型:(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2)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我国建筑业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日益增多,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外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长,涉外仲裁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1995年之后,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也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199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998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